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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Fun88app官网庭教育宣传周 新罗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25 浏览次数:

  良好的家庭氛围是开展良好家庭教育的必要的条件,近年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5月15日上午,新罗法院与区妇联联合召开“法治守护妇女儿童权益•大爱绘就万家幸福画卷”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了辖区内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引导公众形成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共识和氛围,促进家事纠纷定分止争,助推良法善治,强化诉源治理。

  “法院+妇联”携手护“她”发出全市首份非家庭成员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杨某(女)与丁某于2011年7月开始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6月生育一子。2020年2月,双方结束同居关系,但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遂诉至法院。2021年9月,法院判决孩子由杨某抚养。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丁某多次威胁、殴打杨某。杨某不堪其扰,向区妇联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寻求救助。区妇联接访后,启动反家暴联动机制,及时引导杨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法院通报该案具体情况。杨某于2023年2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杨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有遭受暴力的现实危险,杨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于受理当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系全市首份非家庭成员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对保护处在恋爱、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的女性权益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案亦体现了法院联动妇联反家暴工作的积极成效,展示了司法的温情,着力推动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款走进现实。

  康某和曾某(女)于2012年通过某婚恋平台相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长期分居,聚少离多,双方感情基础较弱,婚姻关系已无法维系。后康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诉讼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情况较为复杂、类型多样、调查难度大,为充分保障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全市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是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夫妻双方往往无法全面掌握对方的财产情况,甚至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这大大增加了人民法院财产调查工作的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离婚诉讼夫妻双方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破解离婚诉讼案件司法难题的新举措,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查明离婚诉讼当事人财产情况,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财产争议,为调解、化解矛盾奠定基础。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2年1月,林某(女)与孙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之后开始恋爱,并于2023年4月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林某发现孙某的行为有时会异于常人,一开始林某并没有放在心上。之后,林某提出想要个孩子,孙某爽快答应。但是,林某发现孙某的异常情况越来越严重,林某遂询问孙某原由,一开始孙某不愿意说,林某就建议孙某去医院检查,孙某看隐瞒不过,只好说出实情。原来,孙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之前一直吃药控制,在林某提出要孩子后,孙某因停药导致病情复发。林某听到后非常生气,难以接受,认为孙某隐瞒疾病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志,遂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重大疾病,孙某在与林某结婚登记前,就应当主动告知林某,但孙某刻意隐瞒该病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且该疾病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一方当事人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林某与孙某的婚姻关系。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的,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民法典将重大疾病由婚姻无效事由变更为可撤销情形,充分保障了婚姻的自由及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本案中,法院依法撤销孙某与林某的婚姻,既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也弘扬了诚信、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倡导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夫妻关系。

  朱某(女)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8年6月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一女,儿女双全,本应是幸福美满的家庭,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经济状况不佳,李某遇事又冲动、易怒,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甚至对朱某大打出手。2023年4月起至朱某起诉前Fun88app官网,李某先后三次将朱某殴打致伤,朱某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报警并前往医院就诊。李某在一次家庭争吵中将朱某赶出家门后,双方开始分居。乐天堂•体育(FUN88)官方app下载后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李某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与李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某还多次动手殴打朱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现朱某起诉要求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综上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朱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某多次对朱某实施家庭暴力,根据法律规定,朱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财产关系不应成为施暴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遭受了家庭暴力应有效保存相关证据,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赖某与罗某(女)于2018年9月相识,10月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赖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婚后在子女抚养、教育,家庭生活及家务承担上付出甚少,而罗某为了更好地照顾家庭、支持赖某工作,放弃了原本稳定的工作,全职从事家务劳动。之后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渐行渐远,直至诉讼离婚。2023年6月,赖某起诉后,罗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其在家庭生活中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应得到经济补偿。

  法院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均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法院遂对双方离婚其他事项逐一调解,其中关于家务补偿这一项,法院认为罗某因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理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赖某的经济能力开展调解工作,之后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赖某给予罗某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均规定了妇女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时,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本案中,罗某为照顾家庭,辞职当全职太太,更多地承担了抚养孩子及操持家务的责任,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确认赖某应给予罗某经济补偿,充分认可和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务劳动价值,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赠与小三财产无效应当返还——黄某与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黄某与第三人吴某(女)系夫妻,两人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5年9月,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女)相识,发展为情人关系并生育一女。2015年12月,赵某购买了某处房产,总价款96万元,首付款24万元由黄某出资,黄某还支付了部分按揭贷款、房屋装修费、税费、房屋按揭贷款、保险费等,该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黄某没有将出资为赵某购买案涉房屋的情况告知妻子吴某。后黄某因与赵某产生矛盾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涉案房产为黄某所有,并要求赵某协助办理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诉讼中,第三人吴某表示,如果法院认定原被告存在赠与关系,其不同意赠与钱款为被告赵某购房,提出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房产、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被告认识不久即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又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有违公序良俗。原告黄某未经第三人吴某同意赠与被告赵某钱款用于购房,侵犯了第三人吴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赵某知道原告黄某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因无效赠与取得的财产,被告赵某应当返还。因原告黄某赠与的是钱款,并非房屋,故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黄某的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该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夫妻之间应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既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该赠与行为无效。

  50多年前,章某(女)与郭某的父亲再婚,郭父在早些年已离世。如今,年过八旬的章某由于体弱多病,缺乏劳动能力,每月虽享有固定的政府补贴Fun88app官网,但已远不足以支付日常开销,生活陷入困境。章某多次向继子郭某主张赡养费,遭到拒绝。无奈之际,章某通过村干部预约到区法院与区妇联设立的“娘家人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员郭秀生考虑到章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决定亲自上门,将“娘家人调解工作室”搬到寻常百姓家,并邀请妇联干部、村干部、族中长辈共同参与调解。由于母子俩之间矛盾已长达几十年,心结一直未被解开,调解开始时,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调解员郭秀生始终把当事人家庭和睦、亲情至上作为调解切入点,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同意每月向章某支付赡养费,并答应定期回家看望章某,这起赡养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本案是法院与区妇联共同成立“娘家人调解工作室”后,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的诉前化解纠纷优势,有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规更是作出了具体规定。子女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老人,还应当在精神上慰藉、关心老人,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对于未能充分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不仅提倡道德规范的约束,更要善用法律法规的强制。

  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贩卖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不能继续行使对子女的监护

  2013年3月,姜某(女)、郭某将自己刚出生不足三日的女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邓某夫妇。2019年11月,姜某、郭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生效后,当地民政局经调查了解被贩卖女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表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姜某、郭某的法定监护人资格,要求指定民政局为女童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郭某作为女童的亲生父母,享有法定监护权,但二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将亲生女婴贩卖他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已不适宜继续作为女童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撤销二人的监护权。同时,因女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表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申请撤销姜某、郭某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为女童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父母出卖亲生未成年子女,属于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形,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应当剥夺其监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不宜担任监护人,其他监护人也表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案中,法院指定民政局担任女童的合法监护人,由民政局从最有利于女童成长的角度,妥善安排女童的生活,对女童的成长更为有利,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妥善方式。

  2018年初,陈某与华某(女)确认恋爱关系,并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2020年6月生育一女,取名小欣。2022年10月,陈某与华某开始分居,并鲜少回家看望、照料女儿。2023年2月,陈某起诉要求与华某离婚,婚生女小欣由陈某抚养,华某支付抚养费直至小欣年满18周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华某经恋爱后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女,尚年幼,需完整的家庭共育成长,目前双方虽产生矛盾,但仍有和好可能。陈某未提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应当准予离婚的事实,其请求离婚的理由目前尚不充分,故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因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中,为切实保障小欣健康成长,法院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并通过观看家庭教育指导宣传片、宣读《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现场教育指导等方式,引导双方珍惜婚姻,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汤小某(10周岁)的父亲汤某与母亲周某离婚后,与王某登记结婚,汤小某与父亲、继母共同居住生活。在管教汤小某的过程中,父亲汤某与继母王某多次对汤小某实施殴打,导致汤小某背部多处伤痕。汤小某生母周某得知后,将汤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同时,因汤某与王某曾多次实施殴打、虐待汤小某,对汤小某的身心健康成长极其不利,而且存在继续对汤小某施暴的现实危险。为保护汤小某的人身安全,周某和汤小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汤某、王某殴打、威胁汤小某。

  法院经审查认为,汤小某在与父亲汤某、继母王某共同居住期间,遭到了汤某、王某二人的殴打,汤某在周某提起变更抚养权纠纷诉讼之后,仍对汤小某存在威胁行为,汤小某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周某和汤小某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在申请当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现如今,依然有部分家庭对孩子的教育较为粗暴,甚至存在虐待行为,影响孩子心智发育,造成伤害将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本案中,法院通过发出人身保护令的形式,与派出所、社区通力协执,帮助汤小某恢复安全的生活环境,彰显法院、公安、社区等多部门联动合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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